云浮討債公司專業提供各類討賬、要賬、追賬、三角賬服務?!敦敭a糾紛》共有18個部分,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民對土地的幾種特殊使用”、“土地承包與家庭關系變化”等。
一、云浮 財產糾紛處理的概述
財產損害賠償既有因違約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也有因侵權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本章主要介紹因侵權引起的民間財產損害賠償。所謂侵權行為,通常是指行為人對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實施侵害,并對造成的后果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要符合以下四要素:(1)侵權行為是違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2)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包括經濟利益的損失和精神利益的損失等。(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侵權行為一般是基于過錯而實施的行為,即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要件;但是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沒有過錯但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人也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根據侵權構成上是否以過錯為要件,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可分為作為的侵權行為和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行為主體的多少,可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
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國家的、集體的或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行為。侵害財產包括侵占財產和損壞財產兩種情況,前者是指行為人不法占有他人財產;后者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并造成財產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侵占財產的行為人首先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財產的行為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二、云浮財產糾紛處理的原則和方法
1.賠償實際損失原則
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說,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這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以實際損失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是比較公正、合理的。
2.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指在侵權損害賠償中,如果受害人本人對損害的產生也有過錯,則受害人也應自行承受一定的損失。這在民法理論中稱為“與有過失”。實踐中,應根據加害人和受害人各自過錯的比例大小,確定對損失額承擔的多少,進而決定加害人賠償數額的多少。只有過錯全在加害人一方,受害人無過錯,加害人才應賠償全部損失。
3.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損益同消,是指在有些侵權賠償糾紛中,受害人既基于加害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同時基于加害人的同一侵害行為反而得到一定利益,此時在確定損失數額時,得利部分應從受損部分中扣除,余額作為損失數額,再根據過錯大小予以賠償。損益相抵原則適用的情形并不普遍,但在實踐中也應注意。
三、云浮財產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第一百一十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
四、云浮財產糾紛處理的相關案例
除法律規定外無過錯者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02年1月21日,某汽車運輸公司委托顧某(非公司員工)去江蘇省吳江市處理事務,并交給顧某6.5萬元作為處理公司事務的費用。次日,顧某與某汽車運輸公司派遣的司機駕駛桑塔納轎車從云浮前往吳江市,顧某坐在轎車后排。車至318國道震澤段時,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轎車撞到路燈桿,司機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車內三人均受傷,顧某和司機還一度昏迷。后在當地交警處理事故時,顧某向交警陳述車內有裝有6.5萬元現金的包,交警尋找卻未發現。嗣后,某汽車運輸公司要求顧某歸還處理公事的6.5萬元,遭顧某拒絕,某汽車運輸公司遂訴諸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與某汽車運輸公司形成委托合同關系,但雙方并未約定報酬。顧某在攜帶錢款前往吳江市處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已經盡到了無償受托人應盡的一般注意義務。因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錢款遺失,并非顧某故意或過失所致。從事故發生前后情況來看,顧某本人并無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對某汽車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服務機構因重大過失見證不實給他人造成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2006年6月1日,董某與吳某簽訂房屋出售合同一份,約定吳某將某處房屋賣與董某,房屋總價23萬元。該房屋原產權人為吳某及吳某的祖父、祖母。吳某的祖父母住在外地,吳某擅自在出售合同上代簽了其祖父、祖母的名字,并找他人摁了手印。6月2日,董某和吳某到某法律服務所就上述房屋買賣行為予以見證。法律服務所的律師找董某、吳某做了談話筆錄,吳某向律師陳述合同上的手印系其祖父母所摁,董某則表示摁手印時他也在場。法律服務所遂出具了見證書,見證雙方于2006年6月1日簽訂的協議經審查依法成立。
同年7月18日,董某持該見證書與顧某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董某將上述房屋轉賣給顧某,價格為22萬元。顧某先行支付了21萬元。
吳某的祖父母得悉后,拒絕將房屋出售給董某。董某遂于2006年8月7日訴至法院,同年10月11日,法院以吳某出售房屋未經共有人同意為由,判決確認吳某與董某的房屋出售合同無效。
至此,董某亦無法履行其與顧某的房屋轉賣合同。
后顧某以董某和某法律服務所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董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董某返還購房款21萬元;顧某是基于相信某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見證書才與董某簽訂合同、交付房款的,故要求某法律服務所對董某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和顧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董某應返還顧某房款及利息。某法律服務所作為見證人,在見證董某與吳某的房屋買賣行為時未查明房屋共有人的真實意愿,僅憑吳某和董某的口述就出具了見證書,未盡到作為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應盡的審查職責和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由此出具的見證書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顧某對見證書的信任而與董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房款,該行為與某法律服務所出具見證書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董某不能償還顧某的房款導致顧某損失,某法律服務所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1)顧某與董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董某返還顧某房款21萬元及利息;(3)某法律服務所對董某應償還顧某的款項,在董某不能清償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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