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債務人不還錢是因為其沒有了還債能力,此時我們可以認為其是善意的不還債。而要是債務人本身具有償債能力,而通過躲避的方式拒不還債的話,那么其就是故意的。要是遇到債務人惡意逃債該怎么辦?下面云浮討債公司大家詳細介紹:個人債務故意逃債怎么處理!
個人債務要是故意逃債怎么處理
(一)債權人訴訟時效在期限內,可直接向個人債務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個人債務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個人債務應訴。公告期屆滿,個人債務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個人債務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個人債務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由個人債務向法院申請宣告個人債務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要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是本條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逗贤ā返谄呤臈l將可以撤銷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限定再如下范圍: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于債權。所謂有害于債權,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清償能力的減少,以至于無法滿足債權的要求給債權的實現造成了損害,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斷標準。否則,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但其資力雄厚,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轉讓行為必須都具有惡意。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撤銷權將被撤銷的標的行為分為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中,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至于債務人是否有主觀惡意,則非所問。因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市區無償所得的利益并不損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該法第七十四條雖未對債務人的主管狀態作要求,但債務人自身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足以表明主觀上存在惡意。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則必須是“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即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而為之,亦足以表明受讓人主觀上存在惡意。倘若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則為善意,債權人對其手行為不享有撤銷權。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其債權為限。即只要撤銷權結果能夠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保全,使債權人的債權完全實現,債權人就不能再對債務人的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
6、債權人的撤銷權應再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逗贤ā返谄呤鍡l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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